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 0評論 | 4305查看 | 2018-07-17 10:12:50
2017年7月,我國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自愿認購交易正式啟動,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集團公司)同其他主要發電集團成為首批綠證銷售單位。根據政府計劃,自2018年起將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配額考核和綠證強制約束交易,可能對電力企業產生重大影響。
綠證概述
綠證代表通過認證、特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環境價值。綠證交易的實質即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通過電力市場確認、變現的過程,包括“強制購買”和“自愿購買”兩種交易方式。其中,“強制購買”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配套政策,是履責主體(通常是售電商或供電商)為完成政府強制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指標、在電力市場上出售或采購綠證的交易方式。“自愿購買”是電力用戶通過自愿方式購買綠證的交易方式,為用戶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參與途徑。
目前“綠證收入+市場電價”和固定電價(補貼)已成為全球最主要的兩類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市場電價+綠證收入”即可再生能源在參與電力交易時以市場價格結算,同時通過出售綠證獲得額外收入,采用該制度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韓國等國家;固定電價(補貼)是指一定期限內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固定不變或補貼標準不變,實施該制度的國家主要有中國、日本和德國等大多數歐盟國家。
對于我國而言,考慮實施綠證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消減日益擴大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緩解發電企業財務困境;二是通過行政手段規定履責主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義務,確保國家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三是消除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的省間壁壘,減少棄風、棄光等現象;四是通過綠證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企業之間的競爭,降低發電成本。
國外綠證制度分析
綠證制度是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德克薩斯等州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過程中產生的,之后丹麥、荷蘭、英國、澳大利亞等國也相繼實施,截至目前,全球約有20個國家實施綠證制度。因為各國能源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能源政策目標、電力體制機制等存在差異,所以各國綠證制度均不相同。由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強制購買”綠證實施的前提,且“強制購買”是綠證的主流,下面結合各國配額制目標,從綠證核算、綠證交易、市場監管和履約機制等方面分析綠證制度。
配額制目標
從各國的發展實踐來看,配額制目標包括宏觀層面政府設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微觀層面履責主體承擔的配額指標。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一般根據可再生能源資源稟賦、技術水平和經濟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通常表現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市場份額,如澳大利亞規定到2020年電力供應的20%須來自可再生能源,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選擇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作為發展目標,如美國德克薩斯州規定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1000萬千瓦。此外,為促進太陽能發電、分布式能源等新興技術的發展,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將其單列設置、獨立完成,如美國實施配額制的29個州中有18個州對太陽能或分布式能源設定了獨立的發展目標,其中,亞利桑那州要求2012年以后30%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須來自分布式能源,內華達州要求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5%須來自太陽能。
為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除意大利等少數國家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選定售電商或供電商作為履責主體承擔的配額發展指標。配額指標通常是在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基礎上,采用等比例法分攤到各履責主體,如澳大利亞、英國、意大利以及美國多數州的履責主體均采用相同比率的配額指標。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考慮到配額制實施早期各家履責主體存在“先天差異”,采取差異化的分配方法,如美國加州在2003~2010年的配額指標確定方法是以2001年各供電商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為基準值,此后每年各自將比重提高1%;日本在確定9大電力公司的配額指標時,考慮了電網網架堅強程度的差異,在等比例配額指標的基礎上乘以電網堅強系數(見表)。
綠證核算
綠證通常由政府指定的運營管理機構核發,證書一般包括發電企業名稱、可再生能源品種、技術類型、生產日期、可交易的范圍、唯一識別編號等信息,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實物證書和電子證書;證書有效期則視各國情況設定,多為1年或多年,甚至不做限制。從各國實踐來看,納入綠證核算范圍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電、風電、光伏、光熱、海洋能發電、地熱發電、生物質和垃圾發電,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出于推動節能減排或新技術發展等原因,對核算范圍進行“縮小”或“放大”,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將納入配額制的水電限定為3萬千瓦以下的小水電,馬薩諸塞州將熱電聯產、飛輪儲能等也納入綠證核算范圍。
在核算方法上,大多數國家規定1000千瓦時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核發1個綠證,但部分國家和地區引入“乘數”規則,以支持特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如美國特拉華州規定1000千瓦時的光伏或燃料電池電量可獲得3個綠證,英國規定1000千瓦時的沼氣、路上風電和海上風電分別獲得0.5、1和1.5個證書,韓國規定海岸距離5千米之內和之外的1000千瓦時海上風電分別獲得1.5和2個證書。
在核算管理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不區分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類型,實行統一形式的綠證管理,但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實施分類核算與管理。如澳大利亞將綠證分為大型發電證書和小型技術證書,大型發電證書針對經過清潔能源監管委員會認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小型技術證書則針對未經認證的小型發電機組(光伏、風電和水電)、太陽能熱水器、熱泵熱水器。美國德克薩斯州將綠證分為可再生能源信用與可再生能源信用補償兩類,分別針對增量項目和存量項目。
綠證交易
綠證交易通常包括四個環節:一是登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到運營管理機構登記注冊;二是核發,運營管理機構經審核后向發電企業發放綠證;三是買賣,履責主體通過現貨、短期合同、長期合同等形式向發電企業或擁有富余綠證的主體購買綠證,交易完成后綠證所有權由出售方轉移到購買方賬戶,相應的綠證通常退出市場、避免重復出售;四是申報,履責主體向政府部門報告擁有的綠證數量,完成配額指標6。交易過程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綠證交易與電量交易分開,但也有例外,如美國新澤西和賓夕法尼亞州的售電商可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買捆綁式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量,為終端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用戶在購買電力的同時也購買了綠證。
各國綠證交易價格主要受證書供需形勢影響,同時也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類型、季節波動、監管懲罰強度等多種因素相關,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和波動性。從美國新英格蘭地區各州的綠證現貨價格來看,馬薩諸塞、羅得島、康乃狄克和新罕布什爾州的綠證供應在2013~2015年期間供應偏緊,單位綠證的交易價格達50~60美元,而同期的緬因州由于生物質發電計入綠證核發范圍、綠證供應顯著高于需求,價格降至10美元以下。澳大利亞大型發電技術證書價格因供應增加,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震蕩下行,但截至2017年6月仍高于75澳元;小型技術證書則主要受限價、罰款等因素影響,一直保持在最高限定價格40澳元附近。此外,從部分國家和地區的交易市場來看,風電由于成本和價格較低在早期時是綠證交易主體,太陽能發電由于價格快速下降、有取代風電成為交易主體的趨勢(見圖1、圖2)。
綠證交易使電量的環境價值實現“貨幣化”,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終端電價。根據美國勞倫斯伯克利國家實驗室估算,綠證使2014年可再生能源的平均度電成本上升約1.2美分(約折人民幣7分),使終端全部電量的平均售電增加1.3%。根據澳大利亞能源市場委員會預測,綠證將使2016~2017年度每個家庭的度電平均電價增加0.9澳分(約折人民幣5分),增幅為3.1%。
監管和靈活履約機制
綠證交易是一種市場行為,需要獨立的監管機構。通常由能源主管部門或相關公共機構開展市場監管,主要職責是監督綠證的核算和交易過程,定期審計和考核履責主體的完成情況。對任務未完成的履責主體,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往往選擇罰款作為最主要的懲戒措施,如美國德克薩斯州規定的罰款為不高于5美分/千瓦時或者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價格的2倍,瑞典的罰款為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價格的1.5倍,澳大利亞的罰款為65澳元/兆瓦時,日本則規定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