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長源電力荊州公司基于熔鹽儲能的煤電機組調頻調峰供熱安全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究與應用公開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第一中標候選人為國家能源集團新能源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據此前公告,該項目概況、招標范圍及標段(包)劃分:
國能長源荊州熱電有限公司總裝機1360MW,其中一期2×330MW亞臨界燃煤抽凝發電機組,2009年投產;二期2×350MW亞臨界燃煤抽凝發電機組,2023年投產。本項目以一期機組為基礎研究設計并建成一套熔鹽儲熱系統,儲熱功率50MW,總儲熱量150MWh,放熱系統產生的蒸汽進入供熱管網的量不低于100t/h(2.5MPa.g、300℃)。
通過本項目,研究滿足供熱安全兼具調頻、調峰功能的基于熔鹽儲能的熱電聯產機組靈活性提升技術,并建成一套儲熱功率50MW、儲熱容量150MWh的熔鹽儲熱系統,提高機組調頻、調峰和供熱能力。
主要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1)燃煤電廠儲熱、調頻、調峰與供熱總體優化方案研究。充分調研了解電網對機組調峰、調頻的調度要求以及歷史考核情況,結合外供蒸汽的參數及周期性變化,深入分析電廠的實際需求和運行方式,形成基于“電-熱”耦合熱源的電廠儲熱、調頻、調峰與供熱總體運行方案。
(2)熔鹽儲能與煤電機組耦合系統能量梯級利用研究。將原進行噴水減溫對外供熱的蒸汽,改為通過熔鹽換熱器減溫,充分利用蒸汽顯熱,實現蒸汽的梯級利用。研究噴水減溫與熔鹽吸熱減溫的經濟性差異。
(3)“電-熱”耦合加熱熔鹽儲能系統靈活儲熱優化研究。結合電廠實際情況,研究不同工況下的儲熱、放熱策略,降低儲能系統運行成本。
(4)熔鹽儲能系統工藝設計及主要設備選型研究。開展熔鹽儲罐、熔鹽電加熱器、熔鹽換熱器、蒸汽發生器等核心裝備的選型研究,獲得優化后的參數并開展設備設計,提出適應熔鹽高溫換熱、防止局部超溫和防凝固要求的設備技術規范。
(5)調峰、調頻、供熱不同運行需求下的儲熱系統控制與運行策略優化研究。開展主機與熔鹽儲熱系統、放熱系統的協調控制研究以及調頻、調峰技術研究,實現機組在不同電網調度條件和供熱需求條件下的高效、靈活、自動運行。
(6)基于熔鹽儲能的煤電機組調頻調峰供熱安全整體靈活性改造示范工程建設實施。形成基于“電-熱”耦合熱源的熔鹽儲熱靈活性改造完整實施方案,開展工程設計和工程實施。積累熔鹽系統建設經驗。
(7)燃煤機組與熔鹽儲能耦合系統調試與運行優化技術研究。開展熔鹽儲熱、放熱系統調試與運行優化技術研究,機組與儲熱系統一體化控制自動運行。
(8)熔鹽儲能系統與供熱機組耦合后,電廠容量申報與經濟運行策略研究。在容量電費政策出臺的背景下,研究熔鹽儲熱系統耦合煤電供熱機組對獲取容量電費的影響。
預期目標:
(1)熔鹽系統儲熱功率不低于50MW,其中電加熱功率不低于40MW;
(2)放熱系統加熱除鹽水產生蒸汽進入供熱管網的量不低于100t/h(2.5MPa.g、300℃),產生的蒸汽進入國能荊州熱電有限公司供熱管網;
(3)熔鹽系統有效儲熱容量不低于150MWh;
(4)本工程項目是湖北省能源局示范項目,建成后應通過能源局驗收;
(5)增加火儲聯合機組的調峰、一次調頻和AGC性能。單臺機組可增加25MW向下調峰能力、增加供熱機組8%Pe向上頂峰能力(轉移機組供熱至熔鹽放熱系統);火儲聯合機組AGC調頻Kp值不低于2(其中調節精度性能指標K2、響應時間性能指標K3均不低于1),一次調頻動作性能合格率不低于90%、一次調頻動作正確率95%。
(6)申請發明專利20項、核心期刊論文5篇;鑒定為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省級榮譽不少于3個。
(7)完成研究內容相關報告;
(8)通過國家能源集團公司、長源電力公司相關部門審核通過;
公告原文如下:
長源電力荊州公司基于熔鹽儲能的煤電機組調頻調峰供熱安全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究與應用公開招標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
項目名稱:長源電力荊州公司基于熔鹽儲能的煤電機組調頻調峰供熱安全整體解決方案的研究與應用公開招標
招標編號及包號:CEZB240509868001
一、中標候選人情況
標段(包)編號:CEZB240509868001
二、評標情況
評標委員會共9名
評標辦法:綜合評分法。
本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為3天,自發布之日起計算。
三、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詢問不中標原因請聯系項目經理:
姓名:張曉達、周暢(63602880)電話:023-63602757
郵箱:chengqingshenhua@163.com
(2)如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
異議時限及程序: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登入國家能源招標網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戶登錄”→“投標人”→“投標業務”→“招標異議”中提出招標異議。在提出異議時,應明確提出異議內容及異議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訴求,以便我們盡快核實處理。
異議咨詢電話:010-58132372
(3)為規范招投標環境,維護正常招投標秩序,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國家能源投資集團供應商失信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投標人存在以下行為屬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擾正常采購的失信行為,將給予“取消資格”處置,期限為1-3年。
1)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
2)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3)惡意誹謗,誣告或陷害競爭對手
4)投訴前沒有提出異議,或者對未處理完畢的異議提交投訴
5)多渠道異議、舉報、投訴、上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