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伏們 | 0評論 | 6707查看 | 2016-03-09 10:03:00
2016年3月2日,國家能源局在北京召開《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座談會,包括發改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市場監管司以及河北、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的發改委、國家電網、國電投、中廣核、三峽新能源等政府機構和企業參加。
《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見下文。
國家能源局相關領導就最新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說明。該文件的主要目標是將所有納入規模管理的指標通過“競爭”方式來獲得,減少人為因素的干預,并防止一些不具備優勢的企業套取指標后再轉賣。相關領導建議,從2016年開始,各省必須對地面集中式光伏電站加強規模管理,形成競爭性資源配置方案后才能獲得國家能源局分配的地方指標。據光伏們了解,部分地區已經開始著手該地區的競爭性指標配置辦法。是否要求各省必須采用“公正、公平”的競爭性資源配置方案尚有待討論決定,如一旦實行,地方的競爭性指標配置辦法還需要在國家能源局進行備案通過后才能實施,杜絕地方“簡單粗暴”的一刀切方式。
某地方能源局代表表示,光伏電站發展的部分亂象來自于部分主管部門不敢擔當、權力下放不當造成的,該代表建議對110kV及以上電網接入等級的電站,實行競爭性資源配置,通過招標發放;對于接入110kV以下、35kV以上的項目,實行“先建先得”的方式來配置指標;對于35kV以下等級接入的,可以嘗試放開規模限制。
國家能源局要求,各地必須把“上網電價下浮”作為競爭評價體系的重要環節,并且權重不能低于20%。發改委價格司代表響應了該要求,“非常贊同”采用競爭電價的方式來配置建設指標,因為在當前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存在超過400億補貼資金缺口的背景下,短期內難以再提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發改委價格司希望與國家能源局共同推進“綠證”制度的實施,與各省的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聯動。
為此,有地方發改委代表提出,在競爭電價的方式下,是否可以考慮設定一個“地板價”,防止惡意競爭。
對于分布式光伏,國家能源局將繼續以“放管結合”為核心原則,對于建筑設施、全額上網的以及接入10kV以上、但全部自發自用(享受0.42元的分布式度電補貼)的分布式項目,國家能源局將繼續不限制其規模。對于接入10kV以下的但全額上網享受標桿電價的分布式,國家能源局將同國家電網進行更詳細測試才能確定,如果規模總量過大,或將有所限制;但國家能源局相關人士表示,可以在江蘇、安徽等中東部省份進行試點、放開規模限制。
以下為文件全文:
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一、光伏發電年度規模的分類管理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政策支持優先程度, 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不含光伏扶貧項目,下同)。
(一)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10(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價改革和售電測改革等電力體制改革方向,創建光伏發電應用新摸式、新業態。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指除上述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外的項目。國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據太陽能資源、土地條件、上年度建設運行情況、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補貼強度以及對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貢獻等要素,向各省(區、市)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及西藏在不發生棄光的前提下,不設建設規模上限。
對棄水、風、光嚴重地區嚴格控制或者延緩下達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各省(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年度規模后的3個月內,采取公開評選、招標等競爭方式,將下達的建設規模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清單向國家能源局報備,同時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有關要求,及時組織相關項目單位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 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信息。
不設建設規模上限的省(區、市)可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但應按要求開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國家能源局每年安排專門的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國家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及電價下降,國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范、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等要求。各地區可結合采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棄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以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 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為前提開展示范基地規劃。國家能源局將對領跑技術光伏示范基地單獨下達年度建設規模。
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于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分配,毎個基地均應先制定競爭性項目分配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專門規模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區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光伏發電項目分配的要求
為規范光伏發電市場秩序,確保有實力、有技術、有業 績的企業獲得項目資源,促進我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區應制定光伏發電項目分配辦法,公開、公平、 公正做好項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分配方。鼓勵各地區釆取公開競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分配光伏電站項目。國家能源局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地區在安排年度建設規模上予以適當傾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分配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并向社會公布竟爭方式包括:
對未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的項目,可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主體;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竟爭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單個光伏電站的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萬千瓦。
(二)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的競爭方式。各省級 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省(區、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 區編制領跑者技術示范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分配辦法一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由相關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建設,基地內各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采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應符合光伏 “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 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為10萬千瓦以上。
(三)競爭性分配項目辦法的競爭要素。各地區制定的 競爭性分配辦法應包含上網電價、符合規劃情況、企業投資 和技術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質和綜合利用 情況、項目發電效率等先進性程度、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 件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競爭要素。不論采取何種基于市場競爭的分配項目方式,如公開招投標、竟爭性比選等,均 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上網電價在競爭中綜合評分權重至少達到20%。上網電價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當地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四)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竟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不得設置排他性條款,不得設置限制外地區企業參與的條件,不得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條件;在競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時,不得向光伏發電 投資企業收取招投標費、評審費之外的其他各種費用,不得采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業攤派費用的額外競爭條件。
(五)競爭性分配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項目的兄爭分 配項目或分配項目規模的辦法均應向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 對待各類投資主體。采用的公開招標或者綜合評分優選方式, 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 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 等基本信息。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競爭分配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