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注意到電力交易中心之外的第三方機構組織部分電廠進行電量交易的競價。此種行為是合法的中介服務還是違反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發電企業如何應對電力市場交易中的此類行為?
電力交易中心的定位及其職責范圍
電改文件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規定,電力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交易機構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擬定交易規則;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市場成員注冊管理;交易組織;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交易結算;信息發布;風險防控。
我省《山西電力交易機構組建方案》要求,“山西電力交易機構為省內唯一、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市、縣級不再設立交易機構。交易機構面向省內外開放,與北京等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合理銜接、互不隸屬、相互開放。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在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省政府授權的電力監管部門及市場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山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交易組織。發布交易信息,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規則,完成交易組織準備,發布電力交易公告,通過交易平臺組織市場交易,發布交易結果。
《關于推進電力交易機構獨立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規定,“交易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規范電力交易服務的專業機構。交易機構主要負責電力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組織中長期市場交易,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管理,匯總電力交易合同,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配合調度機構組織現貨交易?!?/p>
從上述文件可知,我省電力交易中心是省內唯一、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市場交易,提供結算服務。
第三方機構組織電量交易競價行為的界定
目前資料分析,第三方機構組織發電企業在電力交易市場外通過競價方式使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并在電力交易機構予以掛牌確認。在競價過程中存在設置封頂價、多輪競價磋商的情況。第三方依據在電力交易中心最終確認的電量按照固定價格收取服務費。
有觀點認為,第三方上述行為是為發電企業提供交易信息的中介服務。中介服務的核心在于通過中介人的勞動,促使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中介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為其提供訂約機會,充當訂約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義代其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機構設置封頂價、多輪競價磋商的行為,我們認為超越了中介服務的范疇。第三方發布電量競買公告、設定封頂限價、組織競價磋商的行為,完全符合《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交易組織的形式要件(發布交易信息,提供平臺供市場成員開展雙邊、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規則,完成交易組織準備,發布電力交易公告,通過交易平臺組織市場交易,發布交易結果)。因此,第三方組織電量競價磋商的行為存在被認定為違反電力交易規則的可能。
發電企業如何面對電力市場中的“李鬼”
目前,山西能監辦公布了《山西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山西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指引》《山西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監管指引》《山西電力市場監測和關聯及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指引》和《山西電力市場風險防范指引》五個征求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電力監管條例》及從公布的征求意見分析,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是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對于上述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目前尚屬空白。這種情況下,一旦認定第三方組織電量磋商交易的行為違反電力交易規則,現階段承擔責任的主體可能是參與電量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主體。
因此,發電公司、售電公司等電力市場參與主體需要注意按照電力交易規則實施電力交易,避免被認定為違反電力交易規則參與電力交易。同時,第三方機構組織電力磋商的交易行為可能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操作市場價格。